新唐书:表第二 宰相中
表第二 宰相中
表格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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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第二 宰相中表格略
志第四十二 食货二租庸调之法,以人丁为本。自开元以后,天下户籍久不更造,丁口转死,田亩卖易,贫富升降不实。其后国家侈费无节,而大盗起,兵兴,财用益屈,而租庸调法弊坏。自代宗时,始以亩定税,而敛以夏秋。至德宗相杨炎,遂作两税法
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唐之官制,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,而大抵皆沿隋故。其官司之别,曰省、曰台、曰寺、曰监、曰卫、曰府,各统其属,以分职定位。其辩贵贱、叙劳能,则有品、有爵、有勋、有阶,以时考核而升降之,所以任群材、治百事
志第三十五 选举志下凡选有文、武,文选吏部主之,武选兵部主之,皆为三铨,尚书、侍郎分主之。凡官员有数,而署置过者有罚,知而听者有罚,规取者有罚。每岁五月,颁格于州县,选人应格,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,列其罢免、善恶之状,以十月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