孝经:孝经·五刑章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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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、齐,中也。 斯、誃,离也。 谡、兴,起也。 还、复,返也。 宣、徇,遍也。 驲、遽,传也。 蒙、荒,奄也。 告、谒,请也。 肃、噰,声也。 格、怀,来也。 畛、厎,致也。 恀
子曰:“孝子之事亲也,居则致其敬,养则致其乐,病则致其忧,丧则致其哀,祭则致其严,五者备矣,然后能事亲。 事亲者,居上不骄,为下不乱,在丑不争;居上而骄则亡,为下而乱则刑,在丑而争则兵,三者不除,虽日用三牲之养,犹为不孝也。&
初、哉、首、基、肇、祖、元、胎、俶、落、权舆,始也。 林、烝、天、帝、皇、王、后、辟、公、侯,君也。 弘、廓、宏、溥、介、纯、夏、幠、厖、坟、嘏、丕、奕、洪、诞、戎、 骏、假、京、硕、濯、訏、
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,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乃立秋官司寇,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刑官之属: 大司寇:卿一人。 小司寇:中大夫二人。 士师:下大夫四人。 乡士: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